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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民辖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徐加强与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加强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民辖终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张伟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湘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加强,男,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现住广东省仁化县。上诉人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加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O2**民初7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军审 判 员  庄少山代理审判员  黄颖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肖劲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