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终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福建龙腾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旺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龙腾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福建旺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终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龙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巴溪大道****号*幢***室。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正、张踔,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开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荣生,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纪圣海,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福建旺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曹远服务中心**号。法定代表人:林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福建龙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以下简称永安农行)、原审被告福建旺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丰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撤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正,被上诉人永安农行的委托代理人林荣生、纪圣海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旺丰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撤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为民审 判 员 黄卉靓代理审判员 刘洁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必林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