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成都宝瑞福商贸有限公司与高代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宝瑞福商贸有限公司,高代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75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宝瑞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2单元1405号。法定代表人张洁。被执行人高代宏,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高代宏名下川A××××ד雪佛兰牌”小型普通客车、川A××××ד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共二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