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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国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国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1746号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红军大道金水湾。法定代表人穆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家驹,公司员工。被告周国云,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国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游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明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