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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法执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艳龙申请执行徐志祥、孙志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艳龙,徐志祥,孙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826号申请执行人林艳龙,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徐志祥,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孙志红,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林艳龙申请执行徐志祥、孙志红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