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法执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艳龙申请执行徐志祥、孙志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艳龙,徐志祥,孙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826号申请执行人林艳龙,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徐志祥,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孙志红,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林艳龙申请执行徐志祥、孙志红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