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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执恢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旭鑫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利红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旭鑫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恢83-2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旭鑫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李玉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利红,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锦州市旭鑫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利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古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依法续行查封了登记在刘井忠、赵利红名下所有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查封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0)古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