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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安吉艺维斯家具有限公司与台州德久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艺维斯家具有限公司,台州德久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242号原告:安吉艺维斯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55969789XB。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崇斌。委托代理人:裴金华,湖州金卫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台州德久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信用代码:91331004078650150B。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泗水、塘上村。法定代表人:沈苗。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艺维斯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德久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艺维斯家具有限公司因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吉艺维斯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艺维斯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吉艺维斯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贞代理审判员  叶 翔人民陪审员  王玲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丁吉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