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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刑更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孙月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月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1008号罪犯孙月猛,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南皮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任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月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7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2014年3月10日减刑二年(刑期至2018年7月3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孙月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5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建议减刑二年。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孙月猛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月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25日、10月25日、2015年4月25日、10月25日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4年1月25日、7月25日、2015年1月14日、7月25日、2016年1月25日获得记功奖励5次;2013年12月30日获得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牛继达、李智国及罪犯证明人XXX、邵建章的证明材料,罪犯减刑审批表、减刑审核评议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月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月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不变。(刑期至2016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戈忠来代理审判员  葛淑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