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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申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白银苏沪商贸有限公司与白银银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银苏沪商贸有限公司,白银银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6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银苏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凤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博,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银银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铭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爱军,甘肃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白银苏沪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银银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中民一终字第4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银苏沪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取得广告牌所有权时,明知该广告牌存在租赁的事实,强行将广告牌广告移除构成侵权。且在之前法院拍卖该广告牌时申请人及使用人移动公司分别提出的执行异议均被驳回,原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导致申请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救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从法院拍卖获得广告牌所有权后移除先前广告并不构成侵权。原审驳回苏沪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银苏沪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磊代理审判员 张  永  梅代理审判员 龙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满春梅(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