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205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钟泉先,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自愿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00元(原告已预交134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黎开颖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人民陪审员 赵惠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