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杭州酷米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浙江融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酷米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浙江融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3353号原告:杭州酷米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8号1幢东部四楼B421室。法定代表人:狄攀攀。委托代理人:林祖杰,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融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海大道890号。法定代表人: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酷米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融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酷米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杭州酷米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范春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汪殷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