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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密执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北京民达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民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密执字第15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被执行人北京民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2)密民再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2)密民再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李兴红代理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赛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