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22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罗振富与王长德、李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振富,王长德,李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256号原告罗振富,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新立社区正阳街立达巷28号。被告王长德,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李广文,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原告诉称,2014年6月3日,被告王长德与李广文在原告罗振富处借款130,000.00元,并约定2014年10月前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二人索要,被告二人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讼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按原告起诉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进行查找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振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唐立军代理审判员  刘海波代理审判员  郝天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学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