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6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与李燕军、廖勤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李燕军,廖勤梅,李燕平,李庆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6民初5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住所地:永福县永福镇凤城路95号。负责人莫庆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进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苏桥支行行长。被告李燕军,农民。被告廖勤梅,农民。被告李燕平。农民。被告李庆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与被告李燕军、廖勤梅、李燕平、李庆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全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冯玉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