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辖终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邓三健与麦建威、陈金湖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麦建威,邓三健,陈金湖,许洁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辖终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麦建威,男,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341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三健,男,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3351。委托代理人黄远文,广东来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小丰,广东来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金湖,男,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3391。原审被告许洁玲,女,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3368。上诉人麦建威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205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中,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过仲裁的约定外,更重要的是:被申请人起诉的金额与被保全的金额差异非常悬殊,已经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邓三健、原审被告陈金湖、许洁玲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双方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争议解决的人民法院。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麦建威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新春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伍小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丽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