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3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33民初445号原告马某某。被告金某某。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11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生育一男儿。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了一年,原告就被迫与被告分居,到现在已经分居4年。在此分居期间,原告于2012年向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离婚。现在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复存在。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4周岁的男儿金昱鑫随被告一起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金某某未予答辩。庭审时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1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金昱鑫(2012年4月2日出生)。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金某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2012年6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马某某提出离婚。另查明,被告金某某给原告马某某彩礼款3.6万元,被告金某某父亲给原告马某某现金款6.6万元。上述事实,原告诉状陈述、户籍信息、庭审笔录等书证在案佐证,所证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金某某分居已满两年以上,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本院对原告马某某主张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金某某辩称,原告马某某婚前收受被告彩礼3.6万元,原告马某某对收受被告彩礼3.6万元不持异议,故本院对原告马某某婚前收受被告金某某彩礼3.6万元予以认定,被告金某某要求原告马某某返还彩礼的主张,因双方已履行结婚手续并生育一子,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故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金某某辩称,被告父亲婚前给原告马某某6.6万元购房款,用于原被告双方购买房屋,原告马某某存在异议。原告辩称,被告父亲婚后给付原告6.6万元用于原被告夫妻生活,属于共同财产,因该款项未用于购房,一直用于原被告双方生活,故该笔款项6.6万元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被告的辩论意见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金昱鑫由被告金某某抚养,原告马某某每月支付金昱鑫抚养费人民币200元至金昱鑫年满18周岁止。三、原告马某某有探望其子金昱鑫的权利。四、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金某某平均分割共同财产6.6万元由原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金某某款3.3万元整;彩礼款3.6万元原告马某某不予返还被告金某某。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金某某全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凤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孝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