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72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李连华与查健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华,查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63号申请执行人:李连华,男,1972���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查健军,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连华与被执行人查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43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143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查健军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00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