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钱立友与朱桂红、朱茂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立友,朱桂红,朱茂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021号原告:钱立友,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才,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桂红,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茂林,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冬青,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立友与被告朱桂红、朱茂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