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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秦利美、吴冬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利美,吴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974号申请执行人秦利美,女,1985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吴冬生,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住椒江区。申请执行人秦利美与被执行人吴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台州椒江法院(2014)台椒商初字第1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利美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冬生支付借款本金13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所及工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冬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秦利美以被执行人吴冬生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秦利美以被执行人吴冬生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9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