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王四海、屈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四海,屈德军,魏明杰,赵景颜,何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王四海,男,汉族,1952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屈德军,男,汉族,1954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魏明杰,男,汉族,1965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景颜,男,汉族,1957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何秋荣,女,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王四海诉屈德军、魏明杰、赵景颜、何秋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四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屈德军、魏明杰、赵景颜、何秋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郭永刚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