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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0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雷与曹绍瑞、白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曹绍瑞,白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0818号原告张雷,男,汉族,1987年6月28日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王远东,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绍瑞,女,汉族,1973年10月28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王万胜,男,汉族,1970年1月2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白冰,男,汉族,1971年12月21日生、住郑州市。本院受理原告张雷诉被告曹绍瑞、白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雷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 威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周月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