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0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10月1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5日至17日,被告人刘某伙同彭时平(刑拘在逃)、陈雪平(刑拘在逃)在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石井乡等地的农户家中开设赌场,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招揽人员聚众赌博,从中抽水盈利。赌场由彭时华与“龙伢子”抽水并负责资金结算,并雇请了黄俊(已判刑)管理赌场资金并提供赌具、雇请胡清桃(已判刑)、黄某驾车接送参赌人员,雇请颜应军等人负责望风。同时为了筹集赌场的启动资金、发放雇请人员的工资,刘某、彭时平、陈雪平纠集胡清桃及颜俊杰(已判刑)、邓小林(已判刑)、“高美女”、“高妹子”、肖新(以上均在逃)等人提供资金入股,入股的人员均为赌场赌局的庄家,靠每场赌局的输赢盈利,但不参与赌场的抽水分红,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伙同彭时华、陈雪平等人在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曹家村一户村民家堂屋中开设赌场,刘某、肖新、邓小林等人共筹集12万元作为赌场启动资金交由黄俊保管,胡清桃驾驶其牌照为湘K×××××的面包车接送参赌人员。当日,该赌场共纠集50余人参赌,胡清桃分得工资300元。2、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某伙同彭时华、陈雪平等人在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曹家村一户村民家堂屋中开设赌场,胡清桃驾驶其牌照为湘K×××××的面包车接送参赌人员,并出资1万元,与刘某、“高美女”、“龙哥”、“李总”等人筹集10万元作为赌场启动资金交由黄俊保管。邓小林等股东参赌坐庄摇骰子,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赌博,招揽人员聚众赌博,当日共纠集60余人参赌。胡清桃分得盈利1200余元。3、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刘某伙同彭时华、陈雪平等人在娄底市娄星区石井乡水口村一农户家中开设赌场,胡清桃驾驶其牌照为湘K×××××的面包车接送参赌人员并出资1万元,颜俊杰、邓小林、“龙哥”、“高妹子”各出资1万元,肖新、刘某各出资2万元作为赌场的启动资金交由黄俊保管。赌场以“骰子宝”的方式赌博,最低下注50元,最高可押注几千元。分别由颜俊杰、陈雪平、邓小林等人参赌坐庄摇骰子,当日共纠集了陈某、肖某、刘林、张秋吾、柳阳华、颜小平、钟建平等60人参赌。当日15时许,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赶到现场,将该赌场捣毁,抓获了颜俊杰、黄俊,从黄俊身上缴获赌资61350元。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还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诉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现认罪服法,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至17日,被告人刘某伙同彭时平(刑拘在逃)、陈雪平(刑拘在逃)在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石井乡等地的农户家中开设赌场,赌场由彭时华与“龙伢子”抽水并负责资金结算,并雇请了黄俊(已判刑)管理赌场资金并提供赌具、雇请胡清桃(已判刑)、黄某驾车接送参赌人员,雇请颜应军等人负责望风。同时为了筹集赌场的启动资金、发放雇请人员的工资,刘某、彭时平、陈雪平纠集胡清桃及颜俊杰(已判刑)、邓小林(已判刑)、“高美女”、“高妹子”、肖新(以上均在逃)等人提供资金入股,入股的人员均为赌场赌局的庄家,靠每场赌局的输赢盈利,但不参与赌场的抽水分红,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伙同彭时华、陈雪平等人在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曹家村一户村民家堂屋中开设赌场,刘某、肖新、邓小林等人共筹集12万元作为赌场启动资金交由黄俊保管,胡清桃驾驶其牌照为湘K×××××的面包车接送参赌人员。当日,该赌场共纠集50余人参赌,胡清桃分得工资300元。2、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某伙同彭时华、陈雪平等人在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曹家村一户村民家堂屋中开设赌场,胡清桃驾驶其牌照为湘K×××××的面包车接送参赌人员,并出资1万元,与刘某、“高美女”、“龙哥”、“李总”等人筹集10万元作为赌场启动资金交由黄俊保管。邓小林等股东参赌坐庄摇骰子,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赌博,招揽人员聚众赌博,当日共纠集60余人参赌。胡清桃分得盈利1200余元。3、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刘某伙同彭时华、陈雪平等人在娄底市娄星区石井乡水口村一农户家中开设赌场,胡清桃驾驶其牌照为湘K×××××的面包车接送参赌人员并出资1万元,颜俊杰、邓小林、“龙哥”、“高妹子”各出资1万元,肖新、刘某各出资2万元作为赌场的启动资金交由黄俊保管。赌场以“骰子宝”的方式赌博,最低下注50元,最高可押注几千元。分别由颜俊杰、陈雪平、邓小林等人参赌坐庄摇骰子,当日共纠集了陈某、肖某、刘林、张秋吾、柳阳华、颜小平、钟建平等60人参赌。当日15时许,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赶到现场,将该赌场捣毁,抓获了颜俊杰、黄俊,从黄俊身上缴获赌资61350元。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证人黄某、颜某、陈某、肖某等人的陈述、共同作案人颜俊杰、邓小林、黄俊、胡清桃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了湘乡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是否适宜社区矫正进行了社会调查。该局经调查认为被告人刘某平时村上表现较好,无不良嗜好,能服从管理,有固定居住场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开设赌场罪中,刘某起了主要和积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风险,以及被告人刘某居住地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后所提出的建议,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已交)。(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天岩人民陪审员 刘传桃人民陪审员 邓和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颜 盼判决书引用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