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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晓东等十五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晓东,吴新新,楚德国,崔淮溪,曹双,宿汝青,曹红,朱金花,刘江川,刘玉凤,李建武,梁立红,宿礼义,王会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58382793-0,地址同江市友谊路果蔬建材批发市场二期4号楼。委托代理人孙盼秋、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住同江市兴华第八居民委。被执行人李晓东、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庆安村五屯。被执行人吴新新、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庆安村五屯。被执行人楚德国、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庆安村五屯。被执行人崔淮溪、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庆安村五屯。被执行人曹双、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庆安村五屯。被执行人宿汝青、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庆安村五屯。被执行人曹红、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庆安村五屯。被执行人朱金花、女、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庆安村五屯。被执行人刘江川、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庆安村五屯。被执行人刘玉凤、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庆安村五屯。被执行人李建武、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庆安村五屯。被执行人梁立红、女、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庆安村五屯。被执行人宿礼义、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庆安村五屯。被执行人王会芹、女、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庆安村五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晓东等十五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再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红军审判员  顾建丽审判员  谢兴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