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4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与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吴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252号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住所地大安区大安街进盐坝4组。法定代表人王昭龙。委托代理人杨小英,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诉被告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古洢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