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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合肥域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域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域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樊思诚,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杨明钧,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域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合肥域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标的数额为人民币719287.08元及延期履行利息。现因本案已移送合肥瑶海区法院协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304执15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勋代理审判员  李士刚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未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