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行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宋祚永与被上诉人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及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祚永,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湘11行终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祚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法定代表人文声禄,男,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伍旭升,男,该分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龙遗璋,男,该分局法制大队民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唐满平,男,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唐宣,男,该区法制局纪检组长。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祚永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及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湘1103行初6号行政判决,宋祚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祚永,被上诉人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的委托代理人伍旭升、龙遗璋,被上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唐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1日,冷水滩区黄阳司镇党政办主任秦长友打电话告知花桥镇政府工作人员唐孝,宋祚永为有人打他一事已经到北京非法上访,要他到北京办事处将宋祚永接回冷水滩。唐孝到北京后,宋祚永已被工作人员接到北京办事处,唐孝随后到北京办事处。宋祚永要求唐孝给他买票到北京的车费400元,否则不回来。唐孝向领导汇报后给了宋祚永400元,宋祚永同意与他一起回永州。2015年8月25日冷水滩区黄阳司镇政府干部艾和平接秦长友电话,要他8月26日在永州火车站接宋祚永,并告知他,唐孝于8月21日已经去北京接宋祚永,与宋祚永一起回永州。2015年8月26日原告宋祚永与冷水滩区黄阳司镇政府工作人员一同返回永州。被告冷水滩公安分局黄阳司派出所接警后,派民警在永州市火车站将宋祚永带至被告冷水滩公安分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询问。被告经过对现场人员询问和调查取证,告知了原告宋祚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因原告宋祚永没有陈述和申辩,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原告宋祚永于2015年8月21日在北京进行非法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作出冷公(黄)决字(2015)第347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宋祚永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执行。原告宋祚永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告冷水滩区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被告冷水滩公安分局作出的冷公(黄)决字(2015)第347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被告冷水滩区政府20l5年9月16日收案后,认为宋祚永的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予以立案,并根据被告冷水滩公安分局的答辩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冷政复决字(2015)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冷水滩公安分局作出的冷公(黄)决字(2015)第347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宋祚永2015年12月14日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原告宋祚永因反映当地政府官员贪污冒领养老金一事于2013年8月14日在总理住地非法信访,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进行训诫。2015年3月1日宋祚永在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对其进行训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于2015年3月4日并对其作出冷公(黄)决字(2015)第086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宋祚永行政拘留十日。原审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规定,被告是负责永州市冷水滩区辖区内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机关,有权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的规定,宋祚永系永州市冷水滩辖区内的居民,被告冷水滩公安分局对原告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处罚。三、宋祚永曾因非法上访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行政拘留,后又以有人打他为由不通过正规渠道走司法途径解决,而是在2015年8月21日“9·3阅兵特别防护期”期间,到国家信访总局非访登记,被工作人员接到北京办事处,冷水滩区黄阳司镇政府干部唐孝从北京办事处将其接回。该违法事实,有被告提供的一原告宋祚永的询问笔录、证人唐孝、艾和平的证言、查获经过予以证实。被告据此认定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宋祚永行政拘留十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四、被告接到报案后,对宋祚永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告知宋祚永陈述、申辩权,在宋祚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五、被告冷水滩公安分局是被告冷水滩区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原告宋祚永对被告冷水滩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被告冷水滩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冷水滩区政府收到原告宋祚永复议申请后,告知了被申请人冷水滩公安分局,冷水滩公安分局提出了答辩。被告冷水滩区政府经书面审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冷水滩公安分局作出的冷公(黄)决字(2015)第347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了原、被告,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告冷水滩公安分局和被告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宋祚永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宋祚永负担。宣判后,宋祚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上访是因为上诉人的诉求长期未能得到相关部门的处理,进京属于正常上访;2、上诉人虽然进京但并未到相关部门非访登记,并未扰乱社会秩序,被上诉人拘留本人系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被上诉人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及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皆答辩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皆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在二审中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对宋祚永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宋祚永常年上访,多次非法进京上访,曾因非法上访而被拘留过。此次又选择在“9·3阅兵特别防护期”进京上访,给北京9.3阅兵的防护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干扰,且索要400元才肯回永州,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情节较重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对宋祚永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宋祚永非法进京上访的违法事实,有被告提供的宋祚永的询问笔录、证人唐孝、艾和平的证言予以证实,且宋祚永在庭审中亦认可其在特别防护期上访的事实,故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对宋祚永行政拘留十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宋祚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 辉审 判 员 禹楚丹代理审判员 周 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恒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