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永志,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192号公诉机关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于永志,现住肇东市。于永志罚金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法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于永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于永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被执行人于永志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于永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国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作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