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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行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熊俊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等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8行初396号原告熊俊,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法定代表人余巨川,局长。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局长。原告熊俊不服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以下简称丰台工商分局)作出的公司住所变更登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熊俊诉称,原告是北京广发伟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伟业公司)股东,合法持有该公司30%的股权。2015年12月1日,原告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获知广发伟业公司曾在被告丰台工商分局处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即2015年4月27日住所变更登记行为。原告对上述变更登记行为不服,向被告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作出京工商复[2016]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原告认为,二被告认定事实错误,显属不当,应当一并予以撤销。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丰台工商分局于2015年4月27日对广发伟业公司作出的住所变更登记行为;依法撤销被告市工商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经查,2015年4月27日,广发伟业公司向丰台工商分局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申请将该公司的住所由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时代风帆大厦2-709变更至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2-608。丰台工商分局于当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熊俊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上述住所变更登记行为。另查,熊俊系广发伟业公司股东。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熊俊虽是广发伟业公司股东,但被告丰台工商分局作出被诉住所变更登记行为,是基于广发伟业公司的申请,仅对该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对熊俊个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与其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熊俊以个人名义提起本诉亦不能代表广发伟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熊俊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亦不具备针对被诉复议决定的原告主体资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还原告熊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军红代理审判员  雷 磊人民陪审员  闫 洪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单醇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