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81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陈雪伟诉宋多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伟,宋多才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81民初1571号原告:陈雪伟,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宝君,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宋多才,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伟诉被告宋多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陈雪伟负担。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奚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