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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81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陈雪伟诉宋多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伟,宋多才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81民初1571号原告:陈雪伟,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宝君,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宋多才,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伟诉被告宋多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陈雪伟负担。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奚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