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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二初字第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二初字第468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林章,董事长。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表人李庆祥,董事长。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22元,减半收取为656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994元,减半收取为1497元,由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凤明代理审判员  郭 阳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梦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