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赵金山与高振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山,高振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42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山,男,1982年3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高振吉,男,1958年9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赵金山与被执行人高振吉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2015)绿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自行履行了房屋交付,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土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