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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4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昔阳支行与王瑞祥、张满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昔阳支行,王瑞祥,张满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1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昔阳支行。负责人XX,男,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瑞祥,女,1962年1月11日生,昔阳县人。被执行人张满文,男,1960年9月2日生,昔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市执证字第188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及应收费用47859.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昔阳支行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用申请人贷款购买了本田飞度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王瑞祥所有的本田飞度车一辆。二、被执行人王瑞祥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在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财产。三、扣押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乃武审判员  李唐槐审判员  付亚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如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