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纪志文、于维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志文,于维勤,苏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纪志文。被执行人:于维勤、苏洪丽。申请执行人纪志文与被执行人于维勤、苏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