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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青与孟庆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00号刘青,男,汉族,1960年3月11日出生,住九台区。孟庆学,男,1958年1月9日出生,住九台区。刘青与孟庆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孟庆学名下的土地直补账户,待依法扣划,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审判员  闫 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