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22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孔令函。被告宋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儿子已成年,近十几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及生活琐事经常吵闹,夫妻之间根本无感情,双方分居已近八年,我的生活被告基本上不予照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曾于2013年起诉离婚,法院于2014年5月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12月我再次提起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我与被告的关系仍未和好。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宋某辩称,原告所述近十几年我们经常吵闹、我不照顾他,与事实不符,2015年7月原告心脏手术住院也是我在照顾他,后也常去照看原告。我们感情很深,我们已结婚43年,现我夫妻双方身体都患有疾病,被告几乎每年都要住院治疗,心脏放有支架,需要相互照顾。我们有一个比较美满的家庭,儿子媳妇都孝顺,有一小孙子,今年又添一小孙女,为了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已成年,现原、被告均已退休在家,近年来原被告因性格差异、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感到无法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11月27日诉来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5年1月原告再次提起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6年1月11日原告以双方仍未和好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几十年,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和幸福家庭,现已步入老年时期,双方均患有疾病,正是体现老来伴,相互关心照顾的时候。只要双方多一些信任和包容,少一些猜疑和敌视,用彼此容易接受方式相互关心、照顾,是能够共享子媳孝顺、孙子孙女绕膝的天伦之乐的。原、被告的感情也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维波人民陪审员 刘克卓人民陪审员 孙庆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万资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