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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万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新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万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新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593号原告连云港万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开发区泰山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加新,该公司客服经理。被告陆新爱,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万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新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万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正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