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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5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北京筑基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筑基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57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筑基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大礼路1号。法定代表人杜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安平,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巍伟,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湖光小区33号院梅苑小区8号楼1门。法定代表人武英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波,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跃,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筑基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03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筑基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朱安平、周巍伟,被上诉人北京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徐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期间,依北京筑基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调查申请,本院前往北京市怀柔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调查涉案工程相关情况。北京市怀柔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称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实际使用两个供暖季。涉案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及实际使用,系本案的基本事实,但一审法院并未查明,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038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薛 妍代理审判员  陈亢睿代理审判员  杨 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超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