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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明洲、胡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明洲,胡涛,胡跃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30民初736号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3X695P65.法定代表人李彩霞,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杨波,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郑明洲,男,汉族,1982年8月29日生。被告胡涛,男,汉族,1980年7月25日生。被告胡跃峰,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生。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明洲、胡涛、胡跃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明洲、胡涛、胡跃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4月27日,被告郑明洲、胡涛、胡跃峰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郑明洲向原告借款70000元,期限两年,自2010年4月26日至2012年4月26日,期内利率为月息9.6‰,逾期利率为14.4‰,被告胡涛、胡跃峰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郑明洲于2016年3月29日向原告偿还本金10000元,下欠本金及利息拒不偿还。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郑明洲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被告胡涛、胡跃峰对借款本息及诉讼费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三被告的��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三被告的身份信息;3、郑明洲出具的借款申请一份、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用于证明三被告借款、担保的事实;4、2010年4月27日借款借据一份,用于证明借款的用途、借款期限、利率等事实。5、河南桐柏农商银行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一份,用于证明2016年3月31日,被告郑明洲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事实。6、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一份,用于证明2014年5月29日,原告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郑明洲、胡跃峰、胡涛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的事实。被告郑明洲、胡跃峰、胡涛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郑明洲、胡跃峰、胡涛及李志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被告郑明洲向原告借款70000元,借期两年,自2010年4月27日至2012年4月27日止,合同期限内利率为月息9.6‰,逾期利率为14.4‰;被告胡涛、胡跃峰对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郑明洲支付借款70000元。2014年5月29日,原告向三被告追要借款,要求被告郑明洲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胡涛、胡跃峰及李志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期限延后两年,三被告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名确认。被告郑明洲于2016年3月31日向原告偿还本金10000元,下欠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郑明洲立即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胡跃峰、胡涛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将款借给被告郑明洲,被告郑明洲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被告胡跃峰、胡涛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在保证期内,应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明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支付方式为:2010年4月27日至2012年4月27日,按照本金70000元,月利率9.6‰计算;2012年4月28日至2016年3月30日,按照本金70000元,月利率14.4‰计算;2016年3月31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本金60000元,月利率14.4‰计算)。二、被告胡涛、胡跃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1337元,由被告郑明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华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