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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查日苏小崴子嘎查村委会与何力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日苏小崴子嘎查村委会,何力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3317号原告查日苏小崴子嘎查村委会,法人代表:董青,职务:村主任被告何力强,男,33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日苏小崴子嘎查村委会与被告何力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查日苏小崴子嘎查村委会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日苏小崴子嘎查村委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日苏小崴子嘎查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原告查日苏小崴子嘎查村委会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新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