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环绮化工(广东)有限公司与世合化工(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绮化工(广东)有限公司,世合化工(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1145号原告环绮化工(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樊清年。委托代理人黎同珠,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琴芬,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世合化工(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霍文辉。原告环绮化工(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世合化工(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静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琴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至lO月期间,原告按被告订单要求向被告提供了金额人民币130240元的货物,结算方式为月结60天内付款。随后,原告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是,虽经原告多次敦促,被告却至今拒不支付上述货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024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5月31日为235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通过传真订货单的方式向原告采购流平剂等产品,约定月结60天付款。原告如约向被告供应了上述货物,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5年10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0680元,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被告交付了规格为2150流平剂200公斤,价值9560元。原告依约向被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没有及时付款。2016年5月20日,原告以被告未付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主张为方便计算,利息统一从2016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以上事实,有订货单、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以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权利。本案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均有原件为证,且送货单有被告人员签字及加盖货物监管章确认,对账单有加盖被告财务专用章,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即截止至2015年10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0680元以及2015年11月2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价值9560元的货物,共计130240元。由于双方约定月结60天付款,则涉案货款最迟应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以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2月1日起计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世合化工(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环绮化工(广东)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24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3024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2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环绮化工(广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76元、保全费1183元,由原告环绮化工(广东)有限公司承担76元,被告世合化工(深圳)有限公司承担25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静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天明(兼)书 记 员 林 倩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1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