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40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通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通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乃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40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B座19层1901室。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振球、张颖芳,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通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张桂利,总经理。被执行人董乃海,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通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乃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15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6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24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4年8月28日至2014年9月3日的违约金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八计算为13440元,自2014年9月4日起的违约金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十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诉讼保全费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林旺坚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0003.1元,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通源钢铁集团公司持有的天津市鑫利源达商贸有限公司股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和房产登记,亦无其他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40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