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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武兴利与陕西顺藤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顺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836号申请执行武兴利,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陕西顺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519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武兴利申请执行陕西顺腾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武兴利工程款10203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40元及申请执行费1470元,但被执行人陕西顺腾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扣划被执行陕西顺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200元,申请执行费147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顺腾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武兴利领取工程款及案件受理费103730元后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519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