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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2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新征与杨尚国、黄琳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新征,杨尚国,黄琳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2财保35号申请人陈新征。被申请人杨尚国。被申请人黄琳茜。申请人陈新征因与被申请人杨尚国、黄琳茜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游向波所有的车牌号为鄂K号“起亚”牌小轿车作为财产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黄琳茜所有的车牌号为鄂S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新征因与被申请人杨尚国、黄琳茜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游向波所有的车牌号为鄂K号“起亚”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二、将被申请人黄琳茜所有的车牌号为鄂S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为一年。扣押期间不得办理车辆登记、转让、变卖、抵押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小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