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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2高贺然与常坤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贺然,常坤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352号申请执行人:高贺然,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常坤宇,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高贺然与常坤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贺然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49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常坤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鲍蕴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