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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执5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某某、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郑某某,张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5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关于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与郑某某、张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27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郑某某、石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殷都区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刘军伟审判员  曹欢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帅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