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吴良驹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良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547号罪犯吴良驹。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11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1月25日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宿豫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良驹犯抢劫罪、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相应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了(2010)宿中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3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42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又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11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3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吴良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吴良驹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良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受到监狱表扬、2016年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判处罚金及退出违法所得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吴良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判处罚金及退出违法所得未履行,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良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