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1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汕头市金园区艺佳塑料模具厂,张依丽,邱润航,邱美纯,邱美瑜与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金园区艺佳塑料模具厂,张依丽,邱润航,邱美纯,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1执90-1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园区艺佳塑料模具厂,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郑杰明,厂长。委托代理人陈华,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依丽,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公民身份号码×××0823。被执行人邱润航,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公民身份号码×××081X。被执行人邱美纯,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公民身份号码×××0823。被执行人邱某。法定代理人张依丽,系其母亲。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园区艺佳塑料模具厂与被执行人张依丽、邱润航、邱美纯、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5)汕金法岐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依丽、邱润航、邱美纯、邱某现已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1执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华敏审 判 员 肖少宏代理审判员 陈秋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小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