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方有良与尚海艇、亳州市合瑞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有良,尚海艇,亳州市合瑞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051号原告:方有良,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学俊,宁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尚海艇,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亳州市合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宋庆宽。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负责人:夏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有良诉被告尚海艇、安徽省亳州市合瑞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被告尚海艇、安徽省亳州市合瑞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皖S×××××号车辆(价值150000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有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尚海艇、安徽省亳州市合瑞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皖S×××××号车辆进行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成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鲍文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