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文柱与被执行人王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柱,王文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柱,男,1954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种赵屯村93号,身份证号码211402195406105935。被执行人王文凯,男,1955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南王屯村140号,身份证号码2107191955085915。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沙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在依法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自愿达成还款计划,申请人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5)连沙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景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