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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黄艳苹与李艳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艳苹,李艳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346号申请执行人黄艳苹,身份证号:×××,女,1960年4月23日生,满族,五常市背荫河供销社退休职员,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大都会新天地小区J5栋10楼1门。委托代理人刘环宇,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艳苹,身份证号:×××,女,1968年2月3日生,汉族,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制管分厂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三道街30号2楼2门。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执346号黄艳苹与李艳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艳苹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黄艳苹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管 影代理审判员  卢 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舒 淼 百度搜索“”